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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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湖北省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HubeiProvince(TAH)”。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翻译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正当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翻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号5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全省外语翻译和教育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2.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开展各类学术研讨活动,促进翻译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和沟通;开展与翻译相关的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
    4.加强翻译家队伍建设,发现、培养和扶植优秀翻译人才,鼓励多出优秀翻译作品和精品。建立全省翻译人才库,促进外语人才的合理使用和交流;
    5. 增进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加强与国内外同类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6.听取和反映翻译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7.组织和开展与翻译工作相关的各类教育培训和翻译咨询等活动,扩大翻译事业影响;
    8.编辑出版翻译学术、科普资料、书籍和会刊,提供、交流翻译信息,宣传翻译事业;
    9.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
    10.承接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翻译专业工作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条件如下:
       (1)取得中级以上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
       (2)在翻译专业领域有一定成绩或实践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6.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3.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决定副秘书长;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热心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简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自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杰赛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6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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